作者丨于永超
北京未名律师事务所主任,ISOFP财富管理中国专家委员会秘书长,中国行为法学会财富管理研究会副会长。
企业和家业永续可谓是百年大计,不仅包括企业传承、财富传承,还包括精神传承和文化传承。想实现企业永续、福荫后代、惠及社会的目标,从法律角度来看,企业家们还需要把传承作为系统工程,进行顶层设计、长远规划。
前几天,超模奚梦瑶被赌王何鸿燊四太儿子何猷君求婚事件,刷屏连连。“明星配豪门”的话题似乎从不缺流量,当年“跳水皇后”郭晶晶嫁入霍家,也是一段佳话,而前者还未成为法律意义上的何太太,就已被外界贴上“争家产”标签,世俗味浓浓。
究其原因,就是赌王家复杂的家庭关系和家族财富传承的不确定性。而有一个富豪的“分家计划”,却被赞誉为家族传承教科书的案例,说的就是前首富李嘉诚。
去年五月,在商界奋斗70余年的李嘉诚正式退休,他的分家计划早已在6年前明确。
李嘉诚把实业和资金两种不同的资源,按两个儿子李泽钜和李泽楷的志趣和长处单独分配,一方面是避免利益冲突;另一方面也是让各自的潜力充分发挥,家族资产起到1÷2>1的效果。
除了因才分配外,李嘉诚在分家的时间点上也把握的很好。他过去几十年里一直在部署对下一代的事业发展。即使有问题,健康状况良好的李嘉诚也仍能主持大局,避免了匆忙传承的风险。
目前局面是,李嘉诚退休并没有掀起家族波澜,两儿子和平分享家族收益。“超人”李嘉诚成功实现了“好谋而成、分段治事、不疾而速、无为而治”的16字箴言。
相较于其他家族的爱恨情仇,“超人”的智慧究竟在哪里?
伴随着高净值人群年龄的增长,家庭财富传承已经进入了高峰期。
根据《2018年中国建设银行和波士顿公司开展的私人银行客户调研》显示,目前已经有超过23%的高净值人士开始安排财富传承,另有25%表示会在三年内积极考虑进行财富的传承。这一趋势在超高净值人群当中更为明显。在可投资金融资产超过 5000万的超高净值受访人群中,已经有近四成受访者表示正在进行财富传承安排。
家庭财富传承的需求同样带动了高净值客户对于税务和法律方面专业服务需求的提升。再加上近期中国大陆加入CRS,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案出台,房产税进入了热烈讨论和酝酿的阶段,高净值人士对于税务法律的专业意见需求更为突出。这项需求,已经成为了高净值客户的共性需求。
然而,由于客观上存在较大的问题和障碍,缺乏相应的制度和约束,许多企业家都面临财富“传不下去”的尴尬。在企业家家族传承遇到的痛点问题中,“子女无法胜任,培养方式的经验不足”问题成为了最主要的痛点,占比29.5%。
图片来源:胡润研究院《全球视野下的责任与传承—2017中国高净值人群财富管理需求白皮书》
究其原因,是因为中国“创一代”与“继二代”面临的时代大势不一样了——全面去产能、金融去杠杆、GDP变颜色、消费成为三驾马车之首、中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市场与政府关系进退调整……
这些变化颠覆了“创一代”的原有认知,“继二代”也没有“创一代”的政策红利、市场红利、转型红利等利好。
同时,财富传承压力山大,被“富不过三代”魔咒笼罩——第一代创造财富、第二代保存财富、第三代坐享其成,第四代两手空空。
尤其是当前全球化及互联网时代下,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且与国内家族企业代际交替的集中期高度吻合,家族企业接班传承要想成功,挑战性只会更大。
除了挑战,风险也不容忽视。
目前,创办民营企业、通过企业经营致富是我国高净值人士私人财富的最主要来源,民营企业家也是我国高净值人群的主体。
企业家客户由于主要精力放在企业管理和经营上,因而更需要专业的建议帮助他们合理有效地管理私人财富。调研显示,在各类人群中,企业家客群对于机构资产配置、投资建议和风险管理方面的专业性要求最高。
风险管理中,混同风险和代持风险又是企业家财富传承中最致命的风险:
从近几年接触的高端客户多起真实案例的经验来看,中国高端客户大部分都是民营企业主(包括股东身份),他们在全身心投入到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时,往往忽略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把个人财产和企业财产混同的风险,在企业遇到资金困难的时候毫不犹豫地就把个人财产投入进去,最后的结果很可能是公司与家庭一起崩塌。
同样,资产代持现象也极具普遍性,不少人将自己的重要资产甚至主要资产委托他人代持,置于代持人的名下。代持安排往往是财产所有权人出于对资产保护、法律规避或隐私维护等方面的考虑,将资产放置或登记在另一位可信任的代持人名下,看似保护资产,但往往适得其反,引发巨大风险。代持的主要资产包括股权、房产甚至金融资产。
如果没有搭建系统的风控架构,一旦发生风险,往往损失更为严重。
财富传承中,不得不关注的一个词,叫做“周期”。这里的周期除了大家经常关注的“经济周期”外,还有4个周期需要特别关注,分别是:生命周期、代际周期、财富周期和情感周期。
生命周期:一个人从呱呱坠地开始,将经历成长、就业、成熟、退休四个阶段,消费者会根据收入和支出安排其各阶段的即期消费和储蓄,以获得生命周期内的财富效用最大化。不同的生命阶段,每个人的资产配置的侧重点不尽相同且人生的目标也不相同,这时候就要根据该侧重点进行合理的财富管理规划。
代际周期:说到孩子就会有代际周期的问题,现在的人越来越长寿,一个家族五代同堂已不稀奇,但当代际周期面临着如此复杂的交替时,财产如何实现代代相传,就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财富周期:财富周期不仅仅是从创造到积累的过程,还包含再创造的过程,当财富传承给下一代,要考虑下一代没有能力接受并实现再创造,如何打破“富不过三代”的魔咒,智慧分配和传承家族财富,是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情感周期:这是一个很容易被忽视的周期问题。不光是年轻人有中年危机,要面对七年之痒等等,老年人的情感也备受年轻人的关注,因为一旦老年人组成新的家庭,原来的家庭和新的家庭关系也会有新的问题,除了法律关系和财产关系外,情感关系也会变得十分微妙。
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现象是,每年的7月份,是中年夫妻婚姻的“灰色之月”。这也是高考结束后的第一个月,许多父母在孩子完成高考后,就开始考虑彼此之间的情感问题。
其实不论是哪个周期,都有相应的规律,当我们了解了这些周期的规律,就可以在规律的节点上去做安排,当发生危机的时候,妥帖的、科学的、专业的安排,能够让我们在人生最脆弱的时候能够安稳度过,这就是真正意义上的财富管理。
财富管理从来不是一个简单的产品匹配或者方案对接,它应该是一个生态。在这个生态中,人是核心,眼花缭乱的解决方案和培训机构都是其次,只有抓住财富管理的底层逻辑,才能实现财富的永续传承。具体而言,可以分为四步:
第一步:守住已有的创造
从很多过去实际的案例中可以看到,企业家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行政甚至法律层面,因此要做好财富管理,最重要的一步就是要守住自己的财富,也就是要做到“安全”。
第二步:锁定当下的积累
守住创造出的财富后,财富就不能一直放到创造的篮子中,而是要让财产具有确定性,实现“落袋为安”,锁定自己的财富积累。
第三步:传承永续的财富
在海外,“信托+大额保单”往往是高净值客户的资产配置组合标配。保单本身的法律和制度性功能使得以保险金为资产形式的资产得到有效的传承。而信托则提供长期稳定的资产保护的法律架构。在国内,中国式家族信托和保单价值同样显而易见,通过这两种方式,是实现财富的永续传承的保障。
第四步:享受财富的福流
最后,回归到财富管理的核心,就是享受财富带来的幸福。
面对2019年经济和市场的展望,我们建议在个人和家庭财富管理方面,企业家们要注意做好风险的隔离与分散。
隔离和分散有两个方面:
第一,要在一定程度上防范企业经营的风险向家庭财富传染。在企业方面需要进一步强化公司治理、优化财务杠杆,避免过度举债和个人家庭资产的过度抵押。
第二,对于资产的保全和隔离,我们应积极通过家族信托、大额保单两个金融工具强化对于个人和家庭财富的保障,让企业和事业奋斗无后顾之忧。
1、家族信托
究竟什么是家族信托?它有一个形象的说法——“先辈从坟墓里伸出的一只手”。说白了,就是一种通过信托机构管理家族财产的方式。即使委托人不在了,相应的收益依然可以根据他的意愿收取和分配。
家族信托之所以如此受富豪欢迎,是因为它能极大地规避婚姻破碎、公司动荡、子女挥霍败家这些不确定因素给家族资产的风险,同时又能实现家族财富的传承,让后代受到祖产荫庇。
李嘉诚的家族财富得以稳定传承,主要依靠的就是家族信托。
王先生夫妇经营化工企业10余年,企业净资产3亿人民币,由王先生打理。两人育有1女,在美国读书,王太太经常往返于美国-中国之间。
王先生欲在未来三年内新设一条生产线,总投资大约7亿人民币,产能扩大后企业规模、营业收入增大数倍。新设产能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但银行要求王先生提供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王太太对该项担保签署配偶同意函。但王太太满足于企业现有盈利状况,反对丈夫借款扩大产能,夫妻双方就此产生了分歧。
于是他们找到信托公司商定了一个方案——在他还没有大额举债之前,使用自己的合法财产2000万,做一个家族信托,其中委托人是王先生,受托人是信托公司,受益人是女儿。如今王先生的企业扩大规模后,仍在有序平稳地运行着,最重要的是,即便发生了极端的风险,他的家庭仍然有两千万的信托财产作为独立性财产,给生活提供最基本的保障。
从法理角度,我们可以看到这是一个运用《信托法》的成功案例,这一方案将王先生的部分所有权作为信托资产进行转移,即便王先生的企业出现问题,也可以实现债务隔离,同时也使作为受益人的女儿享有了生活保障。
1.《信托法》第十五条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2. 《信托法》第十七条 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一)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三)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信托法》第五十二条 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
2、大额保单
除了家族信托,大额保单本身的法律属性和制度功能也使得保险金为资产形式的资产得到有效的传承。
首先明确一下人寿保险的概念,人寿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合同,约定当被保险人身故、患病、伤残或到一定年龄、期限后,由保险人承担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大额保单是指投保的保险金额较大的人寿保险,一般要求保额超过100万元才算大额保单。
大额保单可有效保护家族成员及财富,是一种安全、稳定的家族财富传承工具,同时可以起到风险转移的作用。
被保险人通过保单的形式将人身风险转嫁给了保险公司,且通过较少的资金即可获得较高的保障。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如果指定了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也就是说,指定了受益人的人身保险金不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具有隔离被保险人生前债务的功能,受益人无须清偿被保险人生前所欠的税款和债务。这无形中就强化了对于私人财富的保障,做好了财富传承安排,也解决了企业家经营企业的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