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延枫 财富规划专家,金石家族办公室事务顾问,CWMA国际认证财富管理师,加拿大海文学院心理学中国导师
王诗媛 家族律师,法律专家、CFP持证人、AFP持证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财经大学、上海国际银行金融专修学院特聘讲师
俗话说:人无远虑,必有近忧。
我们生活中的各种规划,比如投资规划、养老规划、子女教育规划等,其实都是“远虑”的表现。大家做规划,其实就是为了防止“近忧”的发生。
不过千万不要以为做了规划,就万事大吉了。有时候,“规划”没做对,反而更糟糕。
以下三个案例,是家庭律师和财富规划专家在服务客户中,遇到的真实案例,经过脱敏处理后呈现的,希望可以给大家一些启示和借鉴。
案例一:
赵女士,50岁,单身20年,独自创业。
独生女儿鑫鑫25岁,自由职业,无稳定收入来源,开支较大,一直由赵女士帮衬。
赵女士在银行理财经理的建议下,设立了保险金信托,目的是照顾鑫鑫终身无忧,在赵女士离世后,所有财产均传承给鑫鑫,若鑫鑫结婚,这些财产也不会成为鑫鑫的夫妻共同财产。
赵女士当前的保险金信托架构如下:
这份保险金信托最大的问题,大家看出来什么了吗?
先看信托架构的设计。
在保险项下,保单的“被保险人”是鑫鑫,只有在被保险人离世的情况下,也就是鑫鑫离世后,保单才能获得赔付。鑫鑫去世,保单获得赔付,赔偿金进入信托账户,鑫鑫在信托项下才能受益。这显然是一个矛盾的逻辑。
再看一下保单结构。
投保人离世时,假设保费已经全部缴纳完毕,会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保单作为投保人的遗产,由投保人的全部法定继承人一起继承保单的现金价值。在本案例中,赵女士的父母、女儿鑫鑫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即便由鑫鑫作为唯一继承人,继承了保单的全部现金价值,但鑫鑫如果一次性拿到一笔钱,能否很好地管理,将来是否会夫妻财产混同,也要画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第二种情况是:由继承人一起签署文件并指定新的投保人。在本案例中,可能需要赵女士父母、鑫鑫一起签署文件指定新的投保人,保单继续生效。此种情况,鑫鑫既无法获得保单的现金价值,也无法获得信托收益。并且这是一份保险金信托的规划,保单对接了信托,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保险的投保人与信托合同的委托人必须是同一人,在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否支持投保人变更,具备较强的不确定性。
可见,无论是哪种情况,赵女士希望通过保险金信托的安排,照顾女儿终身的愿望,都是无法达成的。
另外,投保人去世后,继承保单或者变更投保人的手续,都是相当繁琐的。
针对这个案例,赵女士当前最应该进行的操作是,尽快将保单的被保险人由鑫鑫变更为赵女士本人。
案例二:
李先生夫妇,70岁;有一独生女儿,40岁,已婚。
两夫妇的资产共计1500万,想要传承给女儿,但对女儿的婚姻不太放心,于是设立了保险金信托。
保险:投保人李太太、被保险人李太太、每年500万,3年交的增额终身寿险;
信托方案:
1、女儿是唯一的信托受益人,李太太去世后,女儿每年可领取50万,同时每年的临时提款权是200万;
2、若信托终止,女儿是唯一受益人;
3、若受益人去世,且受益人无其他直系血亲,信托终止后的财产将会设立慈善信托。
这个案例初步看,问题不大。但是仔细思考,就会发现问题还不少。
第1条设置的问题:如果女儿每年都使用200万额度的临时提款权,那么1500万,大概7-8年左右就全部取完,如果女儿婚姻、债务等出现问题,还可能会被分走大部分财产。那么李先生夫妇希望照顾女儿终身的愿望就无法实现。
第2条设置的问题:信托在什么情况下会终止呢?一般就是受益人身故,这个案例中,女儿作为唯一的受益人,如果身故,还何谈受益?这是很矛盾的一点。
第3条设置的问题:在律师了解后发现,李先生夫妇根本没有注意到“信托财产可能会作为慈善信托”这个条款的存在,他们并没有设立慈善信托的想法。
其实,李先生夫妇的规划方案,可以做得更加完善。
李先生夫妇的资产已经达到了1500万,完全可以成立家族信托,享受家族信托的私人定制服务,而不是去使用保险金信托的很多格式化条款。家族信托的好处是,可以设置在什么条件下,受益人得到怎么的照顾,是非常详细具体的。
在家族信托中,可以把受益分配条件更加细化,比如什么情况下,女儿可以有多少的临时提款权额度,这样就可以细水长流,起到长期照顾女儿的目的。
在家族信托中,还可以约定,如果女儿作为受益人去世,信托受益人可以变更为外孙或外孙女,如何分配,也可以进行约定。
案例三:
王女士,48岁,再婚家庭,先生60岁,婚后又育有一幼女薇薇,现5岁。王女士考虑到重组家庭,先生上一段婚姻的孩子都成年了,但是薇薇还年幼,担心如果自己发生人身风险,薇薇没有经济保障,不能得到很好的照顾。
在银行理财经理的建议下,王女士设立了保险金信托,目的是照顾薇薇终身无忧,如果王女士离世,保险金信托可以照顾好薇薇,钱不会被监护人侵占、挪用,保护薇薇得到优质教育、品质生活,成长无忧。
王女士的保险金信托架构如下:
我们来一一梳理王女士这份保险金信托的问题:
首先,王女士购买的是杠杆终身寿险。杠杆终身寿险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以小金额博取高收益”,如果投保人在缴费过程中离世,受益人也可以获得高保额的保险赔付。同时,很多杠杆终身寿险,都有投保人豁免条款,就是如果投保人去世,未缴保费可以不用继续交了,保单依然可以获得赔付。但王女士只用3年就缴纳了全部保费,这实际上是对资金时间价值的忽视。
其次,王女士认为她的保险金信托的管理费是全市场最低的,每年只有千分之一。但是她殊不知在另一份投顾协议中,白纸黑字地约定了每年千分之六的投顾费。王女士只知道有千分之一,不知道还有另外的千分之六的费用。
最后,也是最严重的问题。王女士这份保险金信托已经设立了4年,但是还没有明确约定信托受益分配条件。追问原因才知道,当时王女士设立保险金信托时,还没有想好受益分配条件,于是客户经理就告诉王女士说,没想好可以先空着,什么时候想好再加上就可以了。但4年过去了,没有任何人给王女士做出风险提示。后果可想而知,一旦王女士发生意外,保险赔偿金会进入信托,但是信托没有明确受益分配条件,她的女儿薇薇是无法享受信托受益的。
针对王女士的情况,财富规划专家侯延枫女士给出了如下建议:
1. 购买保险:王女士给自己投保1000万杠杆终身寿险,每年18万保费,20年交完,充分发挥杠杆终身寿险的“杠杆”作用,以小投入撬动大收益。如果王女士中途出现人身风险,保费无需继续缴纳,1000万的赔偿金给到受益人。
2. 设立保险金信托:变更保单受益人为信托,设立保险金信托。
3. 追加资金:交付信托财产500万,进行稳健型资产配置,创造被动收入,实现保值增值;以后各期保费,可以用信托投资账户里的资金增值部分进行缴纳。
4. 受益人安排:王女士也到了需要考虑养老规划的年龄,信托计划的受益人除了女儿薇薇,也应该包括王女士。如果王女士中途出现人身风险,1000万理赔现金到达信托账户,保障薇薇良好教育、生活、医疗、创业、婚嫁等各种安排,也可以防止欺诈、挪用、侵占、财产混同等风险。王女士65岁后,也可以通过信托安排,做到品质养老,提升医疗品质等。
可见,通过保险金信托的重新安排,王女士不但可以实现照顾女儿的愿望,也可以兼顾自己的老年生活。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虽然有实际行动,但是行动前没有做好全维度的妥善规划,踩到误大事的坑。要知道,满足需求的不单纯的是工具,更重要的是“规划”。
那么在做规划时,我们如何避坑呢?至少要做到以下四点:
1.明确目标
在设立信托之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目的。以上三个方案的目的各有不同和侧重:方案一的主要目的是实现子女照顾;方案二的主要目的是财富传承;方案三主要考虑的是养老和子女照顾。
2.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保险、基金、信托等作为金融工具,的的确确有各自的功能。但是就像我们上面案例中看到的,架构的搭建非常重要,否则不但想要的功能不能实现,甚至可能遭受损失。作为委托人,一定要认真阅读合同。
3.慎重选择“受托人”
在我国,监管部门要求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必须是信托公司,只有信托公司才能够承担受托责任。信托服务是一项长期的、陪伴式的服务,服务周期可能长达几代人,因此,信托公司的选择尤为重要。
选择信托公司时,可以注意以下几点:
✔是否具备专业化、体系化的架构设计能力;
✔受托人的服务能力和运营能力:是否有完善的家族信托运营系统?执行流程是否顺畅高效?家族信托的信息披露、客户管理报告以及对账单自动查询等功能是否完备?系统对于客户敏感信息是否保护到位?
✔ 在选择受托人时,一定要关注信托公司的管理水平、风险控制能力和稳定性。
4.选择适合的顾问
律师事务所、银行、券商、信托公司、财富机构都可以作为投资顾问或者财务顾问,但机构性质不同,服务的侧重点就有所不同。客户在选择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侧重来选择。一般情况下,顾问的选择标准,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 拥有资产配置服务体系。资管新规实施后,刚兑被打破,资产配置是获得稳健回报的重要手段。作为顾问,既要有资产配置的能力,又要有进行配置的产品资源。
✔ 具备筛选优秀管理人的能力。要有能力能够穿透产品背后,看到它的底层逻辑,以及它的收益归因,从而有能力选择到合适、优秀的管理人,帮助客户做好资产配置。
✔收费模式合理。家族信托的收费包括管理费、设立费,以及超额报酬等。合理透明的收费模式以及盈利模式,才能够保证委托人的利益。要知道,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号称免费的服务,通常要支付更大的成本。
✔ 顾问要客观并且能长期陪伴客户。顾问要以客户为中心去选择工具,而不是以自己手中的产品去给客户做推介,同时要能够长生命周期里陪伴客户,与客户共同成长。
对于很多有一定财富的家庭而言,很多不幸或者说问题的根源,都在于没有做好提前规划。比如离婚的纠纷、继承的纠纷等。
可以说“规划”是非常具有个性化特征的一件事。家庭情况不同,需求目标不同,那么,规划方案也各不相同。